近日,肃州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张某彦投诉,称其于2016年6月24日-2016年7月27日跟随承包人夏某在对各乡镇进行天牛防治工作中从事司机一职,口头约定每天100元,现拖欠其29天工资2900元未付。张某彦情绪激动,称夏某一直承诺给付工资却一拖再拖,如今快两年时间。我队工作人员要求张某彦提供明确的被投诉单位名称及负责人,张某彦因未能提供公司名称而着急落泪。见此情形,我队工作人员一边安抚张某彦,一边积极联系林业局落实相关情况。经与林业局联系和配合,林业局工作人员联系到了该公司负责人并将2900元工资转交到张某彦手中。
在此,我们温馨提醒广大劳动者:在您务工期间,请尽量收集并妥善保存以下材料:用人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劳动合同书、用于发放工资的银行卡、工作证或上岗牌、考勤记录、工资条、从用人单位领取工资的相关凭证、收取押金的凭据、被拖欠工资的结算单或欠条、健康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你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书面材料。 (根据肃州区人社局上报信息整理)